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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第四章

信息来源:学风建设网 发布日期: 2013-03-11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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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一)抄袭和剽窃(plagiarism)
1、抄袭和剽窃的定义
抄袭和剽窃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authorship),即
取用他人思想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拿出来的错误行为。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
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
2001 年10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后简称《著作权法》)第46 条
规定,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实质内容窃为
己有发表,其法律后果是“……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文化部1984 年6 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
十九条第1 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
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
行为。
一般而言,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
式当作自己作品发表;剽窃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将他人的语言文字、图表公式或
研究观点,经过编辑、拼凑、修改后加入到自己的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项目结
题报告、专利文件、数据文件、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材料中,并当作自己的成果而不加
引用的公开发表。
尽管“抄袭”与“剽窃”没有本质的区别,在法律上被并列规定为同一性质的侵
权行为,其英文表达也同为plagiarize,但二者在侵权方式和程度上还是有所差别的:
抄袭是指行为人不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而剽窃则是行为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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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删节、补充等隐蔽手段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而没有改变原有作品的实质性内容,或
窃取他人的创作(学术)思想或未发表成果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抄袭是公开的照搬
照抄,而剽窃却是偷偷的、暗地里的。
2、抄袭和剽窃的形式
(1)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而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让读者误以为观点是作者自己的。
(2)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就用于自己
的论文。
(3)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
己有。
(4)片段抄袭,文中没有明确标注。
(5)整段照抄或稍改文字叙述,增删句子,实质内容不变,包括段落的拆分合并、
段落内句子顺序改变等等,整个段落的主体内容与他人作品中对应的部分基本相似。
(6)全文抄袭,包括全文照搬(文字不动)、删简(删除或简化,将原文内容概
括简化、删除引导性语句或删减原文中其他内容等)、替换(替换应用或描述的对象)、
改头换面(改变原文文章结构、或改变原文顺序、或改变文字描述等)、增加(一是指
简单的增加,即增加一些基础性概念或常识性知识等;二是指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增
加,即在全包含原文内容的基础上,有新的分析和论述补充,或基于原文内容和分析
发挥观点)。
(7)组合别人的成果,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叙述,字面上有所不同,但
实质内容就是别人成果,并且不引用他人文献,甚至直接作为自己论文的研究成果。
(8)自己照抄或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应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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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抄袭”。
3、抄袭和剽窃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抄袭和剽窃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
四个条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
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在发表后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
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
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
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要从“质”上来
确定;第三,引用是否标明出处。
这里所说的引用“量”,国外有些国家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得
超过1/4,有的则规定不超过1/3,有的规定引用部分不超过评价作品的1/10。我国《图
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
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
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目前,我国对自然科学的作品尚无引用量上的明确规定,
考虑到一篇科学研究的论文在前言和结果分析部分会较多引用前人的作品。所以建议
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论文中,引用部分一般不超过本人作品的五分之一。对于
引用“质”,一般应掌握以下界限:(1)作者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
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发展,是新作品区别于原作品,而且原作品的思想、观点不
占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2)对他人已发表作品所表
述的研究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要注明出处,即使如此也不
能大段照搬他人表述的文字;(3)著作权法保护独创作品,但并不要求其是首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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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虽然类似但如果系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则不能认为是剽窃。
问题与讨论:目前,一些作品如计算机软件,或某些图像、音响资料等都不
是原创作品,而是在别人作品的基础上加以改进或增加部分内容,并冠以“二次
开发”,作为自己的作品和成果。这究竟是创新还是剽窃?
(二)伪造(fabrication)和篡改(falsification)
1、伪造和篡改的定义
伪造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记录或报告无中生有的数据或实验结果的一种行为。
伪造不以实际观察和试验中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而是按照某种科学假说和理论演
绎出的期望值,伪造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
篡改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操纵实验材料、设备或实验步骤,更改或省略数据或
部分结果使得研究记录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的一种行为。篡改是指科研人员在取
得试验数据后,或急功近利,或为了使结果支持自己的假设,或为了附和某些已有的
研究结果,对实验数据进行“修改加工”,按照期望值随意篡改或取舍数据,以符合自
己期望的研究结论。
2、伪造和篡改的形式
(1)伪造试验样品。
(2)伪造论文材料与方法,实际没有进行的实验,无中生有。
(3)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伪造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故意取舍数据和篡改原
始数据,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
(4)虚构发表作品、专利、成果等。
(5)伪造履历、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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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和篡改行为的危害
伪造和篡改都属于学术造假,其特点是研究成果中提供的材料、方法、数据、推
理等方面不符合实际,无法通过重复试验再次取得,有些甚至连原始数据都被删除或
丢弃,无法查证。这两种做法是科学研究中最恶劣的行为,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与某项
研究有关的所有人和事的可信性。涉及实验中数据伪造和各种实验条件更改的学术欺
骗却并不容易发现,而且调查起来也需要专门人员介入,并要重现实验过程,因而颇
有难度。伪造和篡改的发现多是在文章发表一段时间后,实验不能重复或者实验数据
相互矛盾,致使专家提出质疑,或是实验室内部人员揭发,才能发现。
科学研究的诚信取决于实验过程和数据记录的真实性。篡改和伪造会引起科学诚
信上的严重问题,这使得科学家们很难向前开展研究,也会导致许多人在一条“死路”
上浪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资源。
( 三 ) 一 稿 多 投 ( multiple contributions ) 和重复发表
(repetitive publication)
1、一稿多投的定义
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
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媒体出版)编辑和审稿人
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 条第1 款设定了“一稿多投”的法律规定。如
果是向期刊社投稿,则法定再投稿期限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约定期限可
长可短,法定期限服从于约定期限。法定期限的计算起点是“投稿日”,而约定期限可
以是“收到稿件日”或“登记稿件日”,法定期限的终点是“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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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国际学术界对于“一稿多投”现象的较为普遍认同的定义是:同样的信息、论文
或论文的主要内容在编辑和读者未知的情况下,于两种或多种媒体(印刷或电子媒体)
上同时或相继报道。
重复发表是指作者向不同出版物投稿时,其文稿内容(如假设、方法、样本、数
据、图表、论点和结论等部分)有相当重复而且文稿之间缺乏充分的交叉引用或标引
的现象。这里涉及到两种不同的行为主体,一种是指将自己的作品或成果修改或不修
改后再次发表的行为,另一种是指将他人的作品或成果修改或不修改后再次发表的行
为。后者是典型的剽窃、抄袭行为,在这里所说的重复发表仅指第一种行为主体。
凡属原始研究的报告,不论是同语种还是不同语种,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或主
要数据和图表相同、只是文字表达有些不同的两篇或多篇期刊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
期刊,属一稿两(多)投;一经两个(或多个)刊物刊用,则为重复发表。会议纪要、
疾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指南、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新闻报道类文稿分别投寄
不同的杂志,以及在一种杂志发表过摘要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杂志,不属一稿两投。
但作者若要重复投稿,应向相关期刊编辑部做出说明。
2、一稿多投的形式
(1)完全相同型投稿。
(2)支解型投稿。比如作者把A 文章分成B 文章和C 文章,然后把A、B、C 三
篇文章投递给不同的期刊。
(3)改头换面型投稿。作者仅对文章题目做出改变,而结构和内容不做变化。
(4)组合型投稿。除了改换文章题目外,对段落的前后来连接关系进行调整,但
整体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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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语种变化型投稿。比如,作者把以中文发表的论文翻译成英文或其他外文,
在国际著作权公约缔约国的期刊上发表,这在国际惯例中也属于一稿多投,是违反国
际著作权公约准则的行为。
3、一稿多投行为的界定
构成“一稿多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相同作者。对于相同作者的认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顺序。鉴于学术文章的
署名顺序以作者对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贡献而排列,调整署名顺序并且再次投稿发表
的行为,应当从学术剽窃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理。因同一篇文章的署名不同,应认
定为“剽窃”,不属于“一稿多投”。
(2)同一论文或者这一论文的其它版本。将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经过
文字层面或者文稿类型变换后的同一内容的其他版本、载体格式再次投稿,也属于“一
稿多投”。
(3)在同一时段故意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或者非同一时段且已知该论
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仍投给其他刊物。
(4)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的“一稿多投”。
根据国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以下类型的重复发表不属于“一稿多投”行为,可
以再次发表:
(l)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口头报告或者以摘要、会议墙报的形式发表过初步研
究结果的完整报告,可以再次发表,但不包括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
版物形式发表的全文。
(2)在一种刊物发表过摘要或初步报道,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期刊的文稿。
(3)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类文稿,可以再次发表,但此类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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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过附加更多的资料或图表而使内容描述过于详尽。
(4)重要会议的纪要,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可以再次发表,但应向编辑
部说明。
(5)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或以上数据的学术论文,可以再次发表。但要
引用上次发表的论文(自引),并向期刊编辑部说明。
(6)论文以不同或同一种文字在同一种期刊的国际版本上再次发表。
(7)论文是以一种只有少数科学家能够理解的非英语文字(包括中文)己发表在
本国期刊上的属于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可以在国际英文学术期刊再次发表。当然,
发表的首要前提是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的编辑的同意。
(8)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发表后,可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再次发表。
以上再次发表均应向期刊编辑部充分说明所有的、可能被误认为是相同或相似研
究工作的重复发表和先前报告,并附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必要时还需从首次发表的
原期刊获得同意再次发表的有关书面材料。
问题与讨论:1)一稿两投(多投)和重复发表现象在我国学术界很是常见。
也是在历次评选院士中收到投诉最多的学风问题之一。这种情况一经查实,院士
就落选了。因此论文作者,特别是通讯作者(责任作者)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
如已发生,则应撤回论文,向编辑部致歉,并通过编辑部向读者致歉。有多人署
名的论文,有的作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论文被重复发表了,发现后也应向编辑
部提出,并撤回论文。2)有时为了单纯追求论文数量,“化整为零”的现象也
时有发生。一篇博士论文,用的是同样试验材料或样本,在撰写时就分成了好几
章,每一章都有材料方法、结果分析、讨论与结论等,前言部分大同小异,样本
就是同一组样本,在答辩时是一篇论文,发表时就以多篇论文投往不同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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