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维护学术尊严,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及以天津商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以下统称为教师、学生)。
第三条 教师、学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学术态度,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1)学术基本规范。在进行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要求。
(2)学术引文规范。在研究成果中,应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合理使用引文。凡引用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如实说明。引用他人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成果署名规范。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合法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对成果整体负责。
(4)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规范。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所涉及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实施的实际执行人员、学术指导人员及实验等直接辅助人员;涉及使用他人姓名及其学术成果时,需经本人同意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5)学术评价规范。在进行学术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6)学术批评规范。倡导学术批评,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
(7)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明确标注,且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8)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四条 学校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和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要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五条 学校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建立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六条 教师、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为处理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机构,负责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1)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也可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也要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2)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有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并决定是否对该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正式立项调查。对于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成果或有关学历学位等的,由人事处负责牵头;对于项目申报与结题、学术论文、成果及奖励等的,由科技管理处和社科管理处负责牵头;对于研究生学位授予或奖励等的,由研究生部负责牵头;对于教学成果奖评审、教改立项以及本科生学位授予或奖励等的,由教学处负责牵头。
(3)对于正式列入调查的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组成3-5人的调查组,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展开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4)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学校研究。
(5)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研究决定给予被举报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送达被举报人和举报人。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学生,进行如下处理:
(1)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取消成果在学校的认可和归档;
3)取消或建议取消其所获得的相关学术荣誉、奖励、资格、职务职称;
4)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5)辞退或解聘;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对于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使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3)在校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同时撤销其所获得的有关奖励,取消其参加各类荣誉评定资格等。如果学位论文存在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如果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已取得学位的学生,如果其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教师、学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商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道德规范》(津商大校发[2012]72号)和《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津商大校发[201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